2012年7月份我从一家公司换到另一家公司,在第一家公司一直缴纳五险一金,到第二家公司入职的时候让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和社保照片才能办理保险,由于没能提供户口本首页,所以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保险,2012年11月份让我签署了一分没有公章的“社保缴纳说明”内容是:本人因不能提供某某材料故暂缓缴纳社保,由此产生所有不良后果本人承担并放弃缴纳权利。现在我再次提出要求补缴保险公司已我签署了“社保缴纳说明”为由不给补缴之前的社保。
我想问
1:我签署的这份社会缴纳说明是否能产生效力(当时签署的时候环境特殊)。
2:如果公司坚持不给补缴,那么仲裁或者投诉胜诉率有多大?请求帮助,多谢
3:试用期是否也应该缴纳保险?
4:如果仲裁或者投诉有期限限定么?因为目前不想离职,可否等到离职的时候在去仲裁或者投诉
5:仲裁或者投诉的时候出了要求补缴社保外能否要求经济赔偿?胜算率有多大?
总是就现在情况该如何做才能争取自己最大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