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两兄弟祖传一座两进厅房屋,在1952年土改时政府进行分割确权,住房两兄弟是各自拥有独立的土地房产证所有证,两间厅堂是登记在其中一个人名下明确标明两人共用产权厅,至今整座两进厅房屋整体结构外观都没有任何改变。
由于福州总工会1954年派遣我父亲到长乐支援周边县城发展,我爷爷在1960年把自己主屋卖给别人,保留了一小间房屋和两兄弟共用两间厅堂堂后就跟随我父亲到长乐定居,1970年到1995年我爷爷和父亲相继去世前老家婚丧事都会回福州祖屋。我们合法权利继承人有祖传的1952年一小间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的房契和新店村存档的我爷爷两兄弟共有两间厅堂的村存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由于房屋整体结构没有重新改建过,我们家是长期没有人居中在祖屋,都在外省和长乐工作定居。1995年后我们子女只有正常来往亲戚之间的婚丧事。
2012年福州市政府需要征收新店龙头村土地,我们才知道共有的两间厅堂和我们家的一小间房屋分别被我爷爷兄弟的子孙和买我爷爷房子的人在1997年重新申请审批办理了新的土地证,拆迁办拆迁政策是有新土地证以新证为主拆迁补偿,没有办新土地证就以旧土地证补偿。因为我爷爷兄弟的子孙1997年重新申请办理土地证,没有通知祖传1952年土地房产证上权利共有继承人一起去办证,我们不知情。
我们家起诉到法院行政撤销违法登记,开庭后国土局出具被告当年办理土地证的承担法律责任具结书可以看出,他们1997年申请办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只有新店村委会开具证明“祖传”没有任何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证实他们祖传来源。福州市政府答辩状根据国土批(1996)90号文件讲1952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62年全部失效不能证明我们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农民私有土地,我们仅凭一份已经失效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长期没有居住在祖传房屋就不能证明我们享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开庭审理要求我们提供诉权资格,才能控告行政府行政违法登记行为。请问?我们是祖传古民居,手上有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能不能证明我们有诉讼权利的资格。1962年国家政策到底是收回农民土地还是包括农民私有祖传房屋,子孙在外地工作居住从1960年后长期祖传共有两间厅就没有使用,请问我们凭1952年土地房产证能证明有诉讼权利的资格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