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0岁的退休教师与一位60多岁的奶奶同居有十年,双方各自都有小孩,因配偶死亡意在有个伴所以走在一起,当初男方叫女方办领结婚证,女方不是很愿意,所以没领证,这两年退休教师的福利侍遇好了,现在女方提出办领结婚证,那么如果男方先逝世,又没立遗嘱,他的遗产如何分配?像他们这样的情况,婚后财产是按办领结婚证当日起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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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前财产属各自所有,从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属婚后共同财产。其中一方死亡后,无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处理。配偶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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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在法律上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的很明确: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综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基本上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是相同的,适用法律也基本上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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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是按办领结婚证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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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属各自所有,从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属婚后共同财产。其中一方死亡后,无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处理。配偶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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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按结婚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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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领结婚证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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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按结婚登记当天起算。如没有书面遗嘱,男方去世,女方可作为继承人之一参与继承男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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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委托律师办理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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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