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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接到客户的承诺电报时,发现供货地因受灾严重影响货物产量,收购价格暴涨,按原价出售必定亏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没有规定具体何地提供原料,但更换货源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且成本增加。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进行还盘。客户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否则将起诉与法院”。我公司欲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请教: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我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谢谢!

涉外纠纷
2013-01-21 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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