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本人26周岁于2012年7月23日在番禺一家三级医院分娩,同年7月7号至10月7号休产假为期90天,社保局报得生育发费共10150元,个人营养费1100元,其他报销项目不明。公司表示生育报销我只得个人营养费1100元,其了归公司所有(公司不愿回报销详单给我),今天咨询过社保局表示除生育津贴归公司,其他归个人所得,请问公司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向公司申请补休息15天晚婚晚育的带薪假期?

合同纠纷
2013-01-16 20:1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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