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合同是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3年11月1日,我现在哺乳期,哺乳期到2013年9月25日.我于2013年1月8日休完4个月产假回来上班,发现公司门锁换了,不给我新钥匙,也不让我使用公司电话.这属于歧视哺乳期妇女,差别对待吗?有法可依吗?如要降低我的工资,只给基本工资是不是不可以?现公司通过外服公司提出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在这家日资公司工作已有8年半,请问我可以得到最多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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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要管,只要降低你的工资你就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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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现在要与您解约,属于违法解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17个月的双倍工资,当然您也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公司不给钥匙、不允许您使用公司电话,仅凭这个不能认定是公司违约,如果这严重影响到您的工作,您可以书面向公司申请(保留证据)。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个时期是您处理与公司关系的敏感事情,请切记谨慎处理,并且不要签署任何有辞职意味的文件。如需帮助,请随时联系!
追问:刘律师,非常感谢您的及时回复.我想再问一下17个月的双倍工资是怎样计算这17个月的?是我工作8年半,算8个半月,再加上哺乳期未完8个半月,总共17个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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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你的工资是多少?建议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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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执行。如果解除,原则上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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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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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仍然照常去公司上班,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在哺乳期内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你赔偿金,17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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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