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庭主妇,丈夫是神宁煤矿退休工人,终身残疾,在没有退休之前在神宁的一个矿从事钻机工作二十多年,正因为身体残疾不能长期从事一线工作,于2003年经矿方同意调入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农场工作,当时的多经公司农场是自负盈亏,因农场经营不善,造成给职工开不出工资,(2003至2004工资奖金至今没有着落)针对这种情况,矿多经公司开会研究决定给农场职工给创业投资支持。考虑到丈夫腿残疾,干重活,农活很费力,就向公司提出建养鸡场,公司在不开工资的情况下,同意给丈夫建鸡舍,丈夫不给公司上交承包费,(一切相应的设施包括水电和自建的住人房,是自己投资)2004年10月份动土开建,2005年5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当年7月份多经公司以缺乏钻机人员为由,把我丈夫强行调到矿区开钻机,丈夫调到矿区后,由于没有人接管,公司就只能我接管,2006年1月我正式和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三年、2008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农场厂长进行新老更换,因公司完全破产没有具体负责人,但我的合同到期,因行业不景气,鸡场处亏损,我就打招呼给农场当时负责人说,不在承包鸡场了,始终没有人接受和交接,2009年农场归神宁物业公司管了,时隔四年他们起诉我,赔偿四年的承包损失费,要不就让我无条件的把鸡场,所有个人投资,能搬走搬走,不能搬走的属于物业公司,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我不知道是该这样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