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借于1994年8月18日于1996年4月30日双方对数确认后,被告人因购货资金紧张向梁*同志 人称“梁*”即陈某丈夫梁*借款确认数为46000元人民币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据,在过去这些日子原告不断去向被告人追讨欠款的时候,却被告人不是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或离家躲藏没法找到他本人,甚至把所有财产转移到他妻子名下,他们双方再以假离婚为掩饰没钱。由于梁昔欢于1998年4月21日因病死亡的原因,现由陈某 原告:即梁*妻子 向被告人追讨欠款,还要求被告人一次性还清原告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定期利息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