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
案情
2009年10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错误拘留。同年10月24日,请求人被xxx公安局戒回,同年10月26日,请求人被xx县公安局以xxx罪错误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日请求人被xx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22日请求人被xx县公安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为由予以释放,同时,xx县公安局又以在羁押期内案件无法办结为由,做出决定由xx县xx派出所执行对请求人的错误监视居住。2011年12月21日请求人被xx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在请求人被错误逮捕案件的过程中,xx市检察院多次将案件退回xx县公安局,直到请求人被释放时,xxx检察院没有做出任何决定;公安局也没有做出“结案”决定。
2012年12月26日,请求人向xxx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Xxx检察院以不符合立案规定为由,通知“你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提起申请”。
问题:
一、时效从何时起算?
1、恢复自由时起算?(监视居住算不算已恢复自由?)
2、具备立案条件起算?(恢复自由有作何解释?
二、办案单位,如果永远不做结案决定,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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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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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效?主张国家赔偿的时效,由于并未定性和完结,还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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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