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珠海市斗门区的外来务工者,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在2012.3.16在斗门镇液化气公司订用液化气半年,结果没想到在2012.10.24号起到2012.12.23,这两个月期间,这两罐液化气都用不到一个月。鉴于在2012.10.24到2012.11.20液化气“用完”速度之快,(这里要说清楚给您听,我上班加班比较多,很少在家做饭,下班还回来只是烧水洗澡,不是用热水器。)我也向液化气公司反馈过,刚开始订用和液化气公司送来的液化气,没开收据单,我也要求过给我开收据单,他们的工作人员就说认液化气瓶子,还说全斗门镇都是这样不开收据单的。2012.11.23订用的液化气给我开了收据单,我再次要求给开收押金的收据单,他们公司员工还是那句话,”全斗门镇都不开收据的,认瓶子。”2012.11.23订用的液化气在2012.12.20“用完”,由于上班没时间,就拖到今天打电话去退液化气,他们公司员工电话里态度很恶劣,还骂人了。所以我打电话去液化气公司,说明了情况,他们告诉我,一罐液化气只收130,但是前两个月,他们员工实收132到135块钱。(2012.11.23我有收据单。)当时我交的押金和订用液化气费用一起交的,一共270块钱:押金120块钱,30块钱瓶子租用费。2012.12.28,我打电话去他们公司网点退液化气,他们公司员工说拿收据单来就退,我告诉他们,你们都没给我开收据单……然后液化气公司要我自己把瓶子送去他们提供液化气网点,押金就说退我100块钱,液化气公司说那20块钱是液化气保养费,可是我订用液化气时,他们公司没有告诉我这个知情权。请问以上的事件,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