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前是每三个月一签合同,自2008年1.1-2008年12.30签定一次 ,2009年1.1-2010.12.30一次,201012.30-2012.30一次,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在其主营岗位工作,请问我的状态是不是与《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条冲突,能根据这一套款申请劳动仲裁么?派遣单位所在地仲裁不接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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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 不成的话就直接的起诉解决 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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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接受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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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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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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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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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如有不明之处可直接来电或来访面谈,以便做出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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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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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劳动赔偿金计算问题专业,我们可以帮助您,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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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你实际工作的公司所做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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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