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撤销后15天内还可以行政诉讼吗?,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今年5月25日我收到工商一份处罚决定书,8月23日我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法制办受理了(按规定是超过行政复议期了的,法律好像有规定是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法制办迟迟没有结果,并告诉我要我撤销了复议可以再行政诉讼,不然他们也结不了案,于是我就撤销了行政复议,与10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于是我于11月8日去法院行政诉讼,结果法院不予受理,说我已经不够时间条件,我不解,想问一下我这还能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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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5月25日已收到工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按法律规定你应该在7月25日前进行行政复议。然而,你是在8月23日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已过,复议机关是可以驳回你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而行政机关也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60日即8月23日至10月23日)10月23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你是可以在三个月内即2013年元月23日前提起行政起诉,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为。但你又撤销了行政复议了,造成行政不作为案没有了起诉的事实依据。同时,你在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你应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你又放弃了该权利。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立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立案。在庭审中,法庭也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并且举证证明之,法院才能采信,条件成立的,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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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要下裁定书,然后再上诉到中级人民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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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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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