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 日原公司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劳动者我不能胜任工作,更没有举证证明将不胜任工作的考核内容通知到了劳动者我,未经协商擅自停止我工作及薪酬至今。2012年10月18日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至今没有下发,我非常着急,因我的档案仍在原单位 ,没有与原单位了结关系,新单位不接收,请问裁决书自开庭后几日下达,下达后是否可以办理到新单位工作手续,如果原单位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 是否影响我去新单位。
请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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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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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为45天,案情复杂可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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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如遇案情复杂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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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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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影响的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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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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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