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2年10月24日,我通过一房产中介公司置业顾问介绍并实地察看后,有意承租一栋联排别墅。置业顾问说别墅月租金4500元,中介费按40%收取。经过讨价,并经置业顾问几次同业主通话后月租金敲定为4000元,中介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25日,我按置业顾问要求缴纳了4000元的租房意向金。26日,我应置业顾问之邀前往同业主面谈合同事宜,但在缴纳所得税一事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我认为,按税法规定所得税应由所得方即业主承担;业主认为,4000元的租金已经很便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此后两日双方继续面谈,但终未有结果。 我认为:置业顾问未促使我同业主达成租房协议,责任不在我方,置业顾问应全额退还我的4000元意向金。我曾多次电话催要意向金,置业顾问均以公司正在处理此事为由予以拒绝,直到11月10日,我专程前往催要后,置业顾问才退回了2000元,剩余2000元不再退回。

民事相关
2012-11-14 10:05: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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