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今年10月2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总价为94万,因中介事先并未告知我们有关银行信用的问题(而事先我老公也并不知道他自己存在信用问题,那是他在大连上大学的时候由于家贫所以贷了有大约1万2左右,而他已经还了1万6左右以为已经还完了,由于当时的贷款银行搬迁导致无法联系该银行,导致还有9百多的利息没有还,直到去年办卡的时候才知道还有欠款没还而后当即还清),现在我们的贷款到了银行上交相关资料的时候才被银行告知信用有问题而无法进行下去。该银行让我们到当时贷款的银行开具当时逾期还款的证明才可以继续贷款,可是银行却说不给开,这就导致我们的贷款无法进行下去,自然也不能继续买房了。我想知道这样的话我们需要付卖方违约金吗?
我们签的合同里违约责任里有一条是这样的:乙方(就是我们)逾期履行过户、贷款或支付房款等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条,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前述事项超过20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按房屋总价款2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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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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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以不能办理贷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这不是你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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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以不能办理贷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这不是你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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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