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公司为股份公司,法人出面向个人借款,支付方式为支票。入公司账上用于公司经营,但借条不规范。公章没压法人签名,结果债权人将公章撕掉后到法院诉讼要法人个人还款。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才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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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公司,你说的情况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按你述说,这是法定代表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是有限责任制度,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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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借款 并非法人个人债务,积极应诉即可,庭上的借条质证是关键 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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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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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现无法联系借款人,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属于无息借款,不能主张利息。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如果无法联系借款人问题最严重,当务之急应当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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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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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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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是撕毁证据,证据不完善,法院很有可能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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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言,基本应为公司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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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为公司债务为由主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证据是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职务行为;借条不完整,公章印章部分被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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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司债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被撕毁的借据可在法庭质证中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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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此借款行为应为公司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是有限责任制度,个人不用承担责任。以债务为公司债务为由主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证据是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职务行为;借条不完整,公章印章部分被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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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公司经营,则可以算作是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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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都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因此此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行为。具体问题可以直接来访面谈为你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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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