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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于2012-12-30日到期,公司在10月找我谈话希望我到其他省份去上班,我没同意。如果到了合同到期日我不与公司续签合同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如有给,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以我的每月工资基数来计算,还是以每月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实发数来计算?

劳动纠纷
2012-10-31 09: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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