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11-06-24日入职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2012-10-26日,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找我面谈,说公司经济困难,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上班上到10月31日,给的经济补偿是1.5个月的工资,让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我当时不知道赔付标准,签署了名字、日期、但是没有按手印,请问是否生效?还有裁员给我的经济补偿是否足额?只提前了5天通知我面谈的,之前没有邮件等书面的任何通知,请问这样的通知是否有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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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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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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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签字了无法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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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