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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公司为台湾企业并且是一集团,但签合同是于人力资源签的,集团内下辖四个子公司,并且各自独立为公司,现我所在子公司业务转型,车间撤掉了,但公司仍然存在(就是说不倒闭)公司安排我们到别的子公司工作。当初我们与人力资源签的合同上明确规定为该子公司服务,并未写有为该集团服务。现在我们不愿去别子公司工作,公司也不发放遣散费。现决定暂时还为该公司员工,但却强行由人事部派遣我们去别的子公司工作,请问此种做法是否合法?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0-26 22:16: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要看你和人力资源之间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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