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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所购房产(第一套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如何处理?1、共同还贷部分和婚后房子增值部分均分。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增值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应归属于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不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情况下,即使共同还贷,另一方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的升值主张其他诉讼请求。这2种去法院到底哪个可能大点?如果是要争取第2种,需要提供些什么证据?谢谢。

民事相关
2012-10-28 11:36: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如果双方对离婚后房屋的归属不能达成一支意见,由法院根据“该房屋归婚前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资金及相应房屋份额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未还贷的资金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的原则判决,建议具体委托律师你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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