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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时明明说上班时间是8:00-12:00 13:30-17:30 现在公司要求上班时间到晚上20:30分才下班!如果17:30分就下班的话工资另外算。这样子我可以去劳工局告我公司吗?需要什么资料和证明?我老板没有贴公告,只有口诉。之前要求我们加班他也没给加班费我们!他说这不叫加班是延长下班时间。

公司企业
2012-10-19 22:14: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曾律师。
  • 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可通过劳动仲裁追回差额。
  • 找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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