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已生效的2009年判决申诉后,原审法院决定再审并作出2011年判决撤销了2009年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2011年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也没有重新作出判决即宣告程序结案。请问原判2009年判决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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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肯定无效了。法院这样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04条之规定;客观上形成了“不得认定有罪”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结论。其法律依据: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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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9年判决应该无效。具体情况?欢迎电话详细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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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肯定无效了。法院这样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04条之规定;客观上形成了“不得认定有罪”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结论。其法律依据: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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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回答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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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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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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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最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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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