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刚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我们和一个私人租用了一台压胶机,做收胶生意,收胶点里安排一名开单员、一名出纳和一名机器操作人员。有一天,开单员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们,到机器上进行压胶工作,由于没有经过培训的他,被压胶机压到了右手掌,导致右手毁损五级工伤。合作社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治疗,伤好出院后,合作社答应给他五万元的经济补偿,并给一个工作岗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安装假肢。但他本人提出,以后他在合作社的工作不应该受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合作社没有答应,他就请了一位律师,并向合作社索赔38万元,合作社认为事故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并且合作社刚创办,根本就没有这么多钱来进行赔偿,而且他本人也是一名合作社的社员,请问合作社这时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