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03年因道路建设被拆迁,安置在现在的地方重新建造,这个地方原是生产队水稻田,废弃后由后面的邻居种植蔬菜,因我家要造房,拆迁办叫他家清苗并作了赔偿,我家造房的时候前后还没有水泥道路,后来由村里铺设,后面的水泥路距我家后墙约6米,我家在后墙2米宅基地范围内铺了水泥地,剩下到路4米空在那里,后面邻居以以前是他们种蔬菜的自留地为由,在这个4米的范围内种植竹子树木蔬菜,使我家几乎连进出的路也没有,因该地段不在我宅基地范围内,我无权叫他不种,向村里申请该地块由我来铺水泥地,村里也不肯,理由是后面邻居不让,请问各位律师我是否有主张该地块的使用权?具体如何办?这个地块是不是谁先占领就算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