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事的老婆于2007年欠了我1万元钱,写有欠条,欠条没写还款期限,只有签名,没按手印。
她们已经于2011年离婚了(我不知情)。好像(离婚协议)约定她老公共给她三万五千元,每月给一点(她老公现在已经几个月未给了),至今还剩一万五未给。
因为现在不在一个城市,我打电话找她还钱,她拖着不给,又是换手机号,都是她联系我的。
不知这种情况:
1、从法律上我的欠条是否还对他们双方起作用,还是只对她起作用了呢?起诉是个人还是双方呢?
2、这样的欠条(加“还款证明”)是否证据充分呢?
3、如果充分,是否可不用请律师?打官司胜率有多大?
4、如果请律师,费用大致是多少?起诉是在她那边呢,还是在我这边?
另:
这期间,因为我和他老公一个单位,她让我问他老公要,说她与他老公协商好了,并寄了一张“还款证明”过来,内容大致是还我一万元,剩下的五千她就不要他还了。但他老公看后,认为并不是按他的要求写的。据我所知,按他的要求,也很难达成。
“还款证明”是否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