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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03年07月11日 事发地点: 济南市某制药厂 事发经过: 2003年7月11日,我一个弟弟在制药厂工作时被电击伤,后经抢救生还,但至今未醒,呈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我弟弟与制药厂的关系很复杂,先是他与几个人跟随他的堂哥为制药厂加工,由厂里提供材料(2003年5月—6月30日);7月份开始药厂经理告诉他们做管道磨光工作,以天工计算,7月11日发生电击事件。但是现在药厂不承认后期是以天工计算的,且不给工资,可是我们没有证据,只有几个证人;厂家手上握有堂哥拿前期工钱时打的两张收条(上面写的加工费),以此证明其与弟弟无劳动关系。我们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告上法院,但却被判决为厂家没有责任,而且判决书送达时间为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要求不服十五日之内上诉。但随后几天都是假期,使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律师递交上诉状。在最后一天我们上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前几日刚刚判决,厂家仍不承担责任。此为终审判决。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争取到我们应得的赔偿,如果不能继续起诉厂家,能否把厂家与堂弟一起告上法庭?符合法律程序吗?或者我们只能起诉我堂弟了?

劳动纠纷
2005-05-16 21:1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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