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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9月16日在虎门**专卖买了一台*4,当时开了一张收据,店员明确表示,凭收据保修一年。手机于2012年7月21日出现开不了机的情况。 因无发票,*售后不受理,然后把我的的机寄到深圳维修.8月25日打电话告诉我手机修好,下午去拿了手机,要求出200元维修费用,保修一个星期,当时问他可不可以保修时间长一点,他们说不行,一般一个星期没有问题就不会出现问题.有收据为证 8月28日,手机出现无信号现像,关机后开不了机,同样拿到**继续拿去修.至9月5日,打电话告诉我,说主板不能再修了,建议2000元换全新主板.我就问他,现在*4都停产了,你们还有全新主板换,不是坑人吗?再说了一个主板也不要2000元啊.给出的解释是从别的机上面拆下来的,1000元也可以,要求我自己出钱.说你的手机反正已经过保了,修不修随便你.我告诉她我手机是9月16号才一年,没过保,他无语了,说你自己看吧. 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损害赔偿
2012-09-08 21:57: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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