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与朋友(某公司法人)合伙做成都某装饰项目(该项目为合伙人一朋友引荐的一关系,只是引荐认识别人),我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定施工合同,约定利润四六分成,我占40%,但项目完成后,合伙人告诉我“我跟他只是单独项目合作关系,并非公司合作”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以下这些我的合伙人单独用去的资金应不应该纳入项目成本里面;一;项目结束后送给总包项目经理一部相机23000元,二:项目结束后总包商务经理家里生一小孩子,送礼10000元,三:项目结束后与总包项目经理及生产经理外出旅游近5000元,四:由于合伙人与别人公司有账务往来(两万元),整个项目资金从别人公司账户走动,但后来账户被冻结,找银行人花掉三万元取出资金,此上共50000元,五:项目结束后告诉我要给当初引荐这份关系的人几万元的资金(引荐关系与些项目毫无任何关系) 六:合伙人答应总包方帮见监理家装修花费3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近15万元. 合伙人要把这些资金纳入项目成本,请问他这么作合法吗,我有权依据法律据绝吗?
-
这些费用只能是你们自己算,如果按对公算大部分属于贿赂支持,得不到法院支持。
-
很多费用不合理。建议与律师面谈。
-
关键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
-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些费用是不能作为项目成本的,可以拒绝支付。
-
不合理的部分可以拒绝。
-
可以拒绝。
-
走正规的财务,是不合法的
-
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才能准确判断,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
可以拒绝支付。
-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