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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6月在西安市某家医院通过孩子的生母收养了一个刚出生两天的女婴。双方写下了收养协议。后来给孩子报了户口,为了保护我的个人信息不被孩子生母知道和为了孩子以后的成长。我是以弃婴的方式给孩子报的户口。就在2012年春节刚刚过后不久孩子的生母找到我们要求要回孩子,但是我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证,孩子的户口也已经上到我和我妻子的户口上,考虑到孩子和她母亲的不幸我们决定将孩子送回她母亲身边。但是对于我们来说问题是:我们已经办理了收养证和给孩子报上了户口,我们现在必须解除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并且将孩子现有的户口注销。我该怎么办?依据哪个法律的哪条那款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婚姻家庭
2012-09-08 13:26:2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已经办理了搜样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经双方协议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你可以要求孩子的生母补偿收养期间你所支出的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你和孩子的法律关系解除。
  • 你好,在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 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 可以协商解决
  • 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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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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