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在西安市某家医院通过孩子的生母收养了一个刚出生两天的女婴。双方写下了收养协议。后来给孩子报了户口,为了保护我的个人信息不被孩子生母知道和为了孩子以后的成长。我是以弃婴的方式给孩子报的户口。就在2012年春节刚刚过后不久孩子的生母找到我们要求要回孩子,但是我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证,孩子的户口也已经上到我和我妻子的户口上,考虑到孩子和她母亲的不幸我们决定将孩子送回她母亲身边。但是对于我们来说问题是:我们已经办理了收养证和给孩子报上了户口,我们现在必须解除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并且将孩子现有的户口注销。我该怎么办?依据哪个法律的哪条那款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