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合同到期,公司准备跟我续签合同。但是,合同中的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里面的第一项有所变动: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方式1“标准工时制,即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变为了方式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请问这有什么区别?什么是劳动部门审批?这是否算是公司降低了合同工作条件?
如公司不改回原合同的工作时间,我是否可以以公司降低合同工作条件为由,不续约,要求公司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工资是底薪加奖金,请问赔偿怎么算?
十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