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是2008年至2015年,在2011年工作期间突然不适,检查出得了绝症,单位已没有适合工作为由,没有任何书面手续,已经办理了退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单位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谢谢!
让个人去缴费250元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直肠癌),医疗期后(6个月)本人一直交给单位病假条,但单位还是一直停发了4个月的工资。至到单位给办理退职后的当天又补上停发工资4个月的了。办理退职没有给补偿,先在电脑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的任何手续),紧接着办理了退职,让一次性交纳了医疗保险金约1.8万(还差5年的医疗险到25年)。 提前3年解除合同,办理了退职,单位是否给予本人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