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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小孩人身伤害案 案情 无监护人的两个9岁男孩在小区内未贴警示标识的康体设施上玩耍,肇事者小孩踢了受害者小孩一脚致粉粹性骨折(肇事者小孩自己承认),经医院咨询确认有9级伤残。 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处派人到医院看望,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已经拿了2000元及时赔偿。 案后协商 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首先找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及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协商处理此事件。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承认自己未贴警示标识,愿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指责小区未贴警示标识,由于自己是主要当事方,愿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指责小区未贴警示标识,由于监护人责任,愿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鉴于责任未明确,医疗费多少未确定,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及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认为大家继续咨询律师,定于8月30日继续协商,但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担心下次处理会是同样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人认为大家协商诚意没有,需大家继续咨询律师,以便明确自己的责任,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想知道医疗费多少,没有按其它两方要求及时协商,按照自己方便时间来协商。 责任明确 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责任已明确: 物业公司未贴警示标识,有管理不周责任; 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有监护权责任及自己小孩诚实承认自己先用脚踢致骨折而形成的故意人身伤害责任; 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有监护权责任,并担心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及小孩以后康复问题,要求自己免责,要求人身伤害赔偿费责任由物业公司和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共同承担。

损害赔偿
2012-08-31 10:47:0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解,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这样可避免日后争端。
  • 可以协商解决
  • 您好,协商解决
  • 建议协商解决,也可委托律师处理。
  •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实例
      甲方:陈万胜,性别男,汉族,48岁,建筑工人、身份证号:42********* ,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联系电话:137***。
      乙方:辽宁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事实概述:2009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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