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单位单方变更我的岗位、减少工资和福利,同时不让我上班签到,让我月底按完存款多少领工资,但未告知计发工资考核办法。从此,只给我发340元工资。逼得我2004年申请内退(当时距退休年龄8年),但我不是富余下岗职工,是固定工,劳动关系至今存续。由于单位未按内退承诺发工资,我于2008年6月经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单位2002年改变劳动合同内容无效,补发2002年以来所扣工资(未说金额多少),但法院判决超过时效驳回起诉。后经申诉,中院2012年4月指令初审法院再审,初审法院8月13日下达传票,通知9月20日审理。期间,单位说我2012年5月退休了,只发1000元退休工资,我不承认退休,因为无劳动部门批准。我想问得是:在增加诉讼请求时,能否把2002年以来至2012年9月开庭之间的所有损失都计算为具体的金额数,请求法院判决?有的律师说2008年6月以后的损失还要经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应当怎样办?望告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