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按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现已超过1年7个月仍未交楼。如买房人不在两年内(2013年1月31日前)提出诉讼,是否会过诉讼时效?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先提交仲裁?如仲裁结束再起诉会已超过诉讼时效吗?
-
参考如下 法条 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你先申请仲裁 仲裁不予受理或对仲裁不服 可以到法院起诉
-
有仲裁约定应该申请仲裁。
-
债权请求权一般都有诉讼时效,约定有仲裁条款,一般是要先提起仲裁的,仲裁实行一裁终结,不能再起诉。当然你也可以直接起诉,如果法院受理后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就可以直接在法院审理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