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买的商品房一楼,合同是2010年7月底交房,2011年的秋天通知办入住,去所在的楼看了,很多地方都有质量问题,没有电表,电费提前上交半年500元,阳台的门是坏的,无法关上,物业说给解决,找人修了6次也没修好,反而到严重了,我要求更换新门到今年的8月初总算给换好了,去办入住,还要一起交2年的供暖费,否则不给钥匙,我跟物业提出是由于质量问题拒绝收房的,去年的供暖费不交,物业坚持说是由于是业主不入住的供暖费和物业费一分也不能少,如果当时办入住我们物业早给你修好了,我们是先给办入住的维修。请问这供暖费该交吗?去找开发商协商不交去年没有享受到的供暖费和物业费,开发商认为不归他们管,让去找物业。遇见这种开发商真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