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麻烦帮忙解答下法律问题。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12年3月份到一家公司入职,公司说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在是2012年8月份,到现在入职5个月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在以经营困难把我辞退。请问我可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在线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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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获得的:
第一,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2012年4月起至2012年8月,大概是5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如果不是劳动者的过错,用人的单位辞退劳动者还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金;
第三,如果你在职时间在6个月以内,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在职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果你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条与第二、第三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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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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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五个月,每月工资按二倍计算,辞退时发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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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五个月,每月工资按二倍计算,辞退时发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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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