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工资3500元,周六上班一天,但是不用给加班费(已提前协商好),每月15号发工资,我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要求,到本月15号公司给我结算工资时,直接用3500元除以2,请问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那请用数据说明一下,应该怎样结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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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搜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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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未支付给你的工资有多少天(是1.5个月吗?),请补充资料,最好有详细的数字月份、天数。
第二,根据目前的法律,双休日是无薪假,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假设工作从1号至15号,不是按照全月工资除以2发放的,应该是3500元除以21.75天,等于160.92元每天,这个数字就是你每天的工资标准,然后,你查下日历,看当月1号至15号有多少个工作日(如果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按工作日计算),用160.92乘以实际工作日,乘积就是你1号至15号这段时间的应发工资数额。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请再来咨询陈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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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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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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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