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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下午路过一家门面房,看见贴的“转让”,经过双方协商最后以三万元转让费和3000元押金的费用来交易,期间本人有提到此处是否会拆迁,对方矢口否认。对方要求交3000元的定金,并且要求第二天早上把余下三万元补上,是因为问她这个店的人也很多,比较抢手。
于是第二天上午见面,由于之前转让的店主一直都是打收条,不签合同的,所以对方就打了三万元的转让费和三千元的押金收条(收条上只有她的签名)。本人同她一起去银行取了三万元给她。在给钱时再次问她是否拆迁,依然说不可能。
等到下午的时候遇到个在店面附近住的朋友,告知我这里可能要拆迁,于是我于今天上午去门面所属地的拆迁办核实是否属实,拆迁办的人告诉我说这个通知是在8月3号就已经下来了。
于是我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始终否认,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情况,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称她还得找上家转给她得人呢。但是就是不能推给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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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明房东知道拆迁的事实,然后要求对方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你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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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 立即到法院起诉 主张以欺诈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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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店主是否隐瞒事实,可能存在欺诈,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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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必要害怕的 2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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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