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里人让亲戚叫去帮助管理业务,由于资金短缺让老人给他借贷现金伍万元,利息另算。因他自己经营不善公司亏损倒闭,无经济偿还能力。最后以一辆车作为抵押,但我家里人当时和债务人谈抵押之事时,债务人说这辆车是他自己的车,并以此车做抵押;没想到的是,事隔多年以后,现在有一位女士将家里人告上法庭。诉讼理由是:那辆作为抵债的车辆是她借给朋友用的,没想到被我家里人扣押。我想问的是,当时以车做抵押时没有说明此车归属权归谁所有,(现在车在我们这里已经有5到6年了,并且如期加以维护保养,期盼债务人付清所欠现金,取走抵押车辆。而债务人至今未抛头露面,却出现第三者说车是她的,想以法律渠道追回此车。请问:为什么她明知道车借给朋友五六年之久,现在才上诉。我的家里人应该怎样维权?谢谢在百忙之中解答,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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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担保功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才能有效成立。如果原告女士是登记车主,你们之前与债务人之间的以车抵债的协议无效。车辆需返还给原告。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再找债务人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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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查询此车系他人所有,他人起诉,理应返还车辆。车辆抵押如果当时办理抵押登记,便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建议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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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是原告的,那么你和债务人就不可能办理过抵押手续,只能将车辆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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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车辆的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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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