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药师资格证》租给了一间药店,(我本人不在药店上班)时间是2009.01.13---2014.01.13,我们自己签了一份租贷合同,这份没有公证有合同有效吗?2010年年底,店主要换新的地址开店,按要求店主要求是药师才能开的,店主不是药师并没有资格开,2011年 1月份店主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下(我根本就不知道)去药监局用我的名字注册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在店主还要求我用我的证件去办理营业执照,我不同意,不给店主办理,店主就要我赔偿开店的损失(因为我不办理,店主要换个药师办理,药监局当重新开店的),我说我不会赔偿的,当初是店主你自己在没有经我有同意之下去注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我可是不知道的,我不赔偿店主就告我,店主能告我吗?我要赔偿给店主吗?因为用了我的名字做药店的负责人,我有权利帮店主办理一切证件吗?我租药师证的合同里有这样一句,乙方(店主)对证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话对我有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