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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下情况,淄博市,淄建发【2011】10号文件(2011年1月27日),住房建设各项开口费要求开发商计入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想住户收取。高青元和置业--开元大街开发商2011年9月在住户不之情的情况下,与住户签订缴纳开口费的合同。合同由开发商拟定,住户当时不知道政府文件。请问这样怎么处理?交还是不交?县建设局和县房管局还有开发商都承认自己有错!

合同纠纷
2012-07-21 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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