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对方在2009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租用他的一个楼梯间,租用时间为2个月零22天,租金为5500元,租用的同时我就把上楼的通道堵死,楼上是一个饭店在营业,东门也能上去,在2010年的1月5号我们又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交付定金5万元,(在签订的当天我交了2万元,随后我补齐了3万元,对方也给我出具了收条,我们又约定在2月10给对方30万元,这期间我没给,原因是我签订合同后发现他有银行贷款,所以我们口头约定在合同(4月30号)之前我一次性给付,他负责帮助我过户,在3月8号我拿够153万去交易时他不卖了,理由是我违约了,在2月10好在前没有给他30万元,但是他在2月10号之后又收了我10元,我有他的收条,我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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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详情请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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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卖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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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