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A,C,2011年签订了一份出资协议。原告及C各出资人民币28729元,A出资人民币32320元,原告及C各占32℅的股份,A占36℅的股份。成立一家装修公司。2011至2012年,A滥用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职权,独揽公司经营权,财务权。拒不公开公司账目,故意隐藏公司的收益。有三单(合同金额约11万余元)的收益私自侵占,据为己有(有证据)。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一份真实合法的账目及财务报表公司业务、财务账目及资金全部由A一人操纵。公司所有资金都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于A私人账户。没有向股东公布任何业绩报表及财务账目报告,年终也没有进行股份分红。公司监事C(与A是老乡关系,不知是否与A私下商量好,有交易)2011年8月就未参与公司管理与经营,对公司不闻不问。原告于2012年1.15日后也未参与公司经营。A更是未经原告与C允许,独霸公司,私自经营至今,并扬言公司2012年所有收益与原告及C无关,并要原告与C共同承担公司房租及开支。2012年7月原告到公司与A协商退股,因退股金额及A要原告抵押金2000元谈不拢,被A打伤(已报警,有公安笔录及医院收据及病例为证)QQ:28326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