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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王某是某国企工人,以他妻子李某为户主姓名在本村的荒坡地审批了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当时申报的家庭成员有:夫、长子、次子三子、长媳,孙女,公公。但一直都没有建房。李某于十年前去世了。现在户主的三个儿子都在本村另建有房子。王某没跟这三个儿子一起生活,而是跟王某的前妻的长孙一起生活。请问王某能独享这块已审批的建房用地吗?对这块地的使用权有直接分配权吗?

继承
2012-07-17 0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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