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王某是某国企工人,以他妻子李某为户主姓名在本村的荒坡地审批了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当时申报的家庭成员有:夫、长子、次子三子、长媳,孙女,公公。但一直都没有建房。李某于十年前去世了。现在户主的三个儿子都在本村另建有房子。王某没跟这三个儿子一起生活,而是跟王某的前妻的长孙一起生活。请问王某能独享这块已审批的建房用地吗?对这块地的使用权有直接分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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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的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为第一顺序位继承人:父母,子女和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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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和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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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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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