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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拖拉机装载一车砖块在县道上被同向小车追尾,造成拖拉机横向侧翻在左侧车道,(翻车地点与撞车地点21米),本人被甩出,造成腿骨骨折,手掌小指骨折,脚掌小指骨折,头部受损,小腿大面积皮肤破损植皮,现住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及驾驶证全扣,对方是当地政府车辆,在做完车辆痕迹鉴定和车速鉴定后,由政府出具担保书并放押金1万元后,小车放行。对方目前没有拖欠医药费行为。 交警方通知我方去做痕迹鉴定和速度鉴定签字,车速核定为小车75km/H,拖拉机40km/H,引起我方不满(有当时现场同向小车证明当时小车车速至少在100km/H以上且根据经验,满载的拖拉机是无法达到那个速度的),交警方准备以邮寄方式送达鉴定书,并且说最后的结案会判断小车负全责,复核程序不会改变什么,就算改变了也对结果没太大的影响,况且申请复核需要自己缴纳3000元费用。 请问律师,我方现在抓住这个复核有必要吗,小车已经放行并修理完善了,还能做鉴定吗?不配合交警的鉴定,会影响到最后的定审吗? 请问律师,对于这个案情,我们要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达到顺利获得赔偿呢?

交通事故
2012-07-14 09:46:1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并且说最后的结案会判断小车负全责,复核程序不会改变什么。您复印鉴定书。但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如果不是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您再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呵呵,这个东西难说,现在说事故认定结果,但是毕竟没有书面文字!谁知道了!
  • 要求赔偿。
  • 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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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