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表弟在给一家公司干活(临时)的过程中从高空摔下来,导致左脚踝关节部位粉碎性骨折(医院病理),需要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费用由这家公司承担了,但是他们现在提出要用一次性赔偿(包括二次手术的费用和期间的检查)来了结这件事情,双方对赔偿金意见差距太大,对方态度也开始变恶劣,请问我们按规定应该得到哪些赔偿?依据又是什么?有相关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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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得到停止留薪的工资;2.医疗费;3.营养费;4.陪护费;5.鉴定有伤残等级的,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6.看护人员交通费;7.需要抚养人员费用等。8.若满意,请按采纳!或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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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能一次性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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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员工解约,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定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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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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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对二次手术治疗住院费用进行评估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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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伤残等级确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可主张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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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应弄清楚你表弟与这家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临时雇用还是劳动关系,这是赔偿的依据和前提,赔偿数额与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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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