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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生,去年11一月份和一家医院签了一份就业协议,协议的附加内容是他们口述我执笔书写的。而且医院一直把合同押着,直到今年5月份才叫我去办相关的内容。到了后他们院长一直很忙,直到最后要下班了,找我谈话。人事科主任就叫我们走了说过两天把协议寄给我,我走的时候好像听那个院长对人事科主任说让我们去了后再签一个试用合同,然后那个主任就开始写了,我就走了,具体写的什么也不是很清楚。后来就寄给我了,合同签了字但没给盖章,她们确实加了一条,现在我不想去那医院,由于我家在农村父母都没工作,而且读书还欠了账,可不可以以他们篡改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赔钱呢?(上面违约金写的五万,但是听毁约的人说赔3000)

劳动纠纷
2012-07-04 1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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