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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单位于2011年12月出台了提高工资的文件,文件内容是从2010年1月开始增加工资,子女现在以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生活费,现在法院判决从2012年起每月增加200元生活费,子女起诉要求前夫补足2010年1月到2011年12月的按此次法院判决每月增加的200元生活费被法院驳回,说是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从起诉时才开始增加,,若此文件子2010年1月之前就出台,法院绝对是判决从2010年1月增加的抚养费的,既然抚养费为财产权,现在能以前夫非法占有2年子女的抚养费为由提起起诉?

民事相关
2012-06-26 08:09: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很难主张,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不能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 可以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增加。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当事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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