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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屋于2008年4月拆迁,拆迁时为公产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后,产权交易单位以低于正常房改价格进行了公房买断,但未发放产权证2,于2008年5月签署第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但还没有交纳差价款3,2008年8月初登记结婚4,2008年8月末和2010年12月初分两次交纳差价款后,再次签署安置协议,原先拆迁补偿协议作废,并于该月取得新房进户通知单,至今没有产权证5,该套房屋离婚时能否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计算(装修花费为借款)

民事相关
2012-06-18 17:09: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共同装修的花销,属夫妻共同所有。
  • 属夫妻共同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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