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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在去年的7月8日骑电动车与一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汽车方(也就是对方)全责,因为这次事故,导致我岳父身上多处受伤,时至今日,手上的上还没有完全恢复,医生表示手上部位的上由于伤的有点特殊,恢复起来有点困难,时间肯定要很长,现在隔三差五的针灸,肌肉萎缩。但是我听说交通事故理赔什么的只有一年的有效期,现在距离7月8日已经没有几天了,怕过了有效期,于是去司法鉴定所要求鉴定,法医说先把伤治好再说,可是我怕等伤治好不知道要什么时候了,一年时间肯定不够!这样时间拖的太长了,到时候要求诉讼赔偿,都没有用了,怎么办啊?法医说这个上肯定评不上伤残等级的!

交通事故
2012-06-15 04:51:0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申请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并就当前的损失先起诉,之后发生的费用可以以后起诉,不会超出诉讼时效了。如需提供法律服务,可致电13805843126陈律师。
  • 和对方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
  • 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先行起诉,起诉的话诉讼时效就中断。
  • 已发生的费用可以先行起诉
  •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可以就现在的损失,先行起诉要求赔偿;之后的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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